陕西省军人子女中考加分【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陕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第七条 军人子女接受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采取与军人岗位性质和现实表现挂钩、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特殊对象重点倾斜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自治区,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二)作战、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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