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复议法律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复议后,如果保全复议的理由成立的,变更不受理财产保全的决定,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复议申请。《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