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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主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展改革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乡(镇)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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