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点击查看详情】
一、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指资金是指资金地方承担项目资金、省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和省对市县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助的资金。三、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按项目单独核算管理。四、要求列入和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由各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统一交由耕地保护处受理。耕地保护处要会同计财处根据上报项目资料,结合当地造地改田资金收交情况编制上报方案,再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五、省直接承担项目的资金预算建议,由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厅计财处会同耕地保护处组织审核;市、县承担项目的资金预算建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财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