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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