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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