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点击查看详情】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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