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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在哪些时间内将强制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呢?【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收到人民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强制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同时,根据被申请人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于三十日内在全国或者被申请人注册登记地省级主要报刊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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