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杀案为什么是正当防卫【点击查看详情】
1、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不法侵害。机关鉴定表明,刘海龙当时手持的砍刀为双刃,刀身长43厘米,属于管制刀具。在双方争吵后,刘海龙取出砍刀往于海明身上砍,严重威胁了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因此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2、于海明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刘海龙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可以进行特殊的防卫。于海明的行为包括徒手反抗、拾刀捅刺和持刀追砍。根据法医的认定,刘海龙是死于失血性休克,这表明是由于海明的第二个行为致其死亡的。因此,于海明的第三个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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