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简称民法典是否用书名号【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主观。有些人民引用法律、法令等条文时,对于条、款、项、目的顺序尚不明确。例如,最高人民1956年刑提字第2号判决书中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写法,就不够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条例的第七条和第十四条中并没有并列几款,所以不需要写“第一款”,应写为“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现在对引用条文的写法,提出下列意见,希注意。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条例第十条只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