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机构有哪些?【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一是各级驻外办事机构,如驻京办、驻外办等;二是在特殊经济区域或特殊地区的派出机构,如各类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三是职能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分局与派出所、国土分局与国土所、工商分局与工商所、地税分局与地税所、司法所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六十 省、自治区的在必要的时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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