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概念【点击查看详情】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主要特点是。1、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2、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权在它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影响。3、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