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审限扣除【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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