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爆炸方法毁坏财物行为该如何认定【点击查看详情】
案情。被告人刘某某因一直不满同村村民白某某在村里承包工程,决定报复白某某。2007年4月15日凌晨4时许,刘某某发现白某某所有的一辆红旗牌小轿车停在一胡同内。在观察胡同无人来往后,刘某某遂用石块砸开红旗牌小轿车的后挡风玻璃,将事先准备的一枚土制鞭炮点燃后扔进汽车,造成该车毁坏报废。分歧;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刘某某的行为性质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爆炸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爆炸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评析。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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