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拟谋求解决问题的途径【点击查看详情】
【质押和抵押】司法解释拟谋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关于合同的效力有了严格的界定,区分了合同效力的待定、可撤销、可变更及无效等几种情况。据此,对抵押权人隐瞒抵押事实,将抵押物出售的行为是否必然确定为无效提出了质疑。最高人民于2000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对于这个问题有了进一步区分和阐述。该《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涤除权维护了抵押物买受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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