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点击查看详情】
2007年1月26日,以第484号令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继2006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修改后,对货物与技术出口管制领域又一部的修改,表明我国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的进一步加强,同时也充分表明我国在防扩散问题上的严谨态度。新《条例》的背景 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履行我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的有关,同时也是为了适应近年来国际防扩散形势变化的要求。原条例是于1998年6月10日公布施行的。经批准,我国于2004年6月10日正式加入核供应国集团(NSG),在加入时承诺将完全按照核供应国集团的出口控制准则和管制清单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进行出口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