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存款单的效力【点击查看详情】
【案例】 2002年10月6日,银行员王某请朋友于某帮助,于某将5万元现金交给王某代办存款。当日,王某将5万元现金存入银行,银行出具载明于某姓名的定期5年的存款单。次日,王某找于某要求借其存款单到某信用社质押贷款,于某同意。同月10日,王某将借于某的存款单质押给甲,向甲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并约定借款逾期后不归还借款,则存款单归甲所有。借款逾期后,王某未偿还借款,甲便将王某质押的存款单交付乙,以偿还其欠乙的债务5万元。2003年2月6日,乙持存款单向银行要求提前支取5万元存款。银行因乙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无存款人身份证而拒付。后于某得知此情况,认为自己是存款单的所有权人,乙属非法持有存款单,要求银行向其支付存款。银行认为于某虽为存款人,但其未持有存款单,拒绝向于某支付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