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有何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律师分析。《野生动物保》第十规定:有关地方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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