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源税减免税的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关于资源税减免税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3.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对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自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在规定减征40%的基础上,再减征2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从1996年7月1日起,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主送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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