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中预期违约的条件【点击查看详情】
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独创的制度,不安抗辩是法上的概念,而二者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相同的作用。法系的通说认为,在清偿期到来之前,债权人并不享有实际请求履行的权利,因而此时并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履行期限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债务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提前履行,而债权人则无权请求提前履行。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一方蒙受损失,法系发展出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具体是指“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虑时,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后归于消灭。依传统民法,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须具备三个条件。(1)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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