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假释程序的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1、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2、对假释犯的监督及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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