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收养外地小孩办收养证【点击查看详情】
收养关系成立的基本条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不满14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须由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本手册特指经上海市门确认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并按程序被移送至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2、送养人的条件;法律认可的社会福利机构,此处指的是上海市儿童福利院。3、收养人的条件;内地居民收养人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共同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