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监外执行负责什么?【点击查看详情】
对罪犯监外执行主要负责。(一)对人民、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机关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机关、人民、监狱、看守所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监外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五)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二、监外执行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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