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如何界定【点击查看详情】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一条称: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近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一点当无异议。所谓(夫)一般指行为人的配偶以外,长期保持有不正当性关系的人。长期具体多长?一般理解为三个月以上,偶尔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不能认定为(夫)。应当注意的是,认定(夫)不必以同居为必要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时间较短(即3个月以内)的亦可以成为收受贿赂的的特定关系人。这里,最难把握的是“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毫无疑问,这类人既非近亲属,也非(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