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协议约定不出抚养费,离婚后能否反悔【点击查看详情】
案例;孟XX父亲孟某与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30日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子女抚养:孟XX归男方孟某抚养,女方杨某某不承担孟XX的抚养费、教育费和医药费”。2013年8月孟XX起诉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另外超过1000元的教育费、医药费由其承担一半,直至当事人工作。离婚时杨某某没有工作,后在某某超市某某东路店工作,工资1260元/月,孟XX父亲系江苏某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员工,每月应发工资4000元,实发工资3763.6元。判决结果;杨某某自2013年9月起至孟XX生活时止,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孟XX抚养费300元/月。案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