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离婚赔偿有哪些【点击查看详情】
上门女婿离婚赔偿有哪些。《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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