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款一方不能证实赠与附义务,要求撤销未获支持【点击查看详情】
案情回顾。小曹和小李于2016年相识,于2017年下半年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18年3月份分手,于2018年9月份双方和好。小李于2019年3月10日向小曹提出分手,后两人分手至今。小曹分别于2018年10月13日分两笔向小李转账2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向小李转账10000元,于2019年1月25日向小李转账10000元,于2019年2月26日向小李转账140000元,于2019年3月6日向小李转账4000元,于2019年3月13日向小李转账10000元。小曹认为上述款项系其基于与小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该目的无法实现,故可以撤销该赠与行为,要求小李返还上述款项。因此,小曹起诉至,请求判令小李归还小曹人民币19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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