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是否是借名买房【点击查看详情】
案情回顾。1991年11月13日,赵某某(买方、乙方)与房地产交易所(卖方、甲方)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H房屋贰间、建筑面积40.55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出售给乙方。1991年11月16日有张三与赵某某签订协议《1991年11月张三在房地产交易所购买的H房子,以我的名义办理手续,特此证明》,证明H房屋系借赵某某之名义办理。上述房屋的出售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19000元,房价款共计人民币770450元。1992年11月25日,赵某某取得H房屋的产权证。后赵某某以各种理由未将H房屋过户给张三。直至2019年赵某某意外去世。故张三将赵某某的继承人王五、王六起诉之法庭,要求配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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