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动植物检疫的有关事项【点击查看详情】
(一)检疫法规。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五十三号 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进出境动物检 疫的法律依据,该法分8章50条。(二)检疫通则。1、检疫范围,凡是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 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均属实施检疫的范围。2、检疫审批,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 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3、应检病虫害。4、检疫依据 (1)是否符合我国检疫规定。(2)是否符合中所订明的检疫条款。(3)是否符合与我国签订双边检疫协定、检疫合作备忘录 、卫生条款中有关检疫的规定。(3)动物尸体。(4)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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