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细则之商标使用的管理【点击查看详情】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quot。注&quot。或&quot。R&quot。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第二十七条《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必须申请补发,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伪造或者涂改《商标注册证》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伪造或者涂改的《商标注册证》。第二十九条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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