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征地法律依据【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乡镇是没有权力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征收土地的应该由国家进行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