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能否以抗辩形式提出【点击查看详情】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实践中,经常存在当事人在答辩时认为合同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而要求撤销合同,却不单独提出撤销权诉讼之情形,对其抗辩应如何处理存在较大争论。有观点认为,撤销权必须以反诉的形式提出。如果允许以抗辩的形式行使撤销权,那么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因无法就被告的抗辩另行下判而出现对被告行使撤销权不必处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