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怎样算【点击查看详情】
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该规定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这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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