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大气污染处罚标准【点击查看详情】
1.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对拒不接受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