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发现丈夫无生育能力妻子诉讼离婚【点击查看详情】
2008年正月,李某通过自己母亲的介绍与张某相识,双方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但从结婚之日起至李某却一直没有怀孕,夫妻双方决定一起到医院进行检查,经过医生的确诊,确定丈夫张某无精子,也就是丧失了生育能力。自此之后,李某与张某一起外出务工,但李某明显发现夫妻之间的性生活质量和数量都有所下降,因此,李某因张某长期消极对待治疗并不积极履行夫妻生活义务为由,将张某诉至,要求与张某离婚。判决:丈夫无生育能力,确认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经审理查明,张某已被医院确诊为无精子且丧失生育能力属实,张某承认长期消极对待治疗并不积极履行夫妻生活义务。因此,认定李某与张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李某离婚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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