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司法鉴定程序【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4、监狱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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