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的适用情形【点击查看详情】
(一)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否与约定履行地一致。由此,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时,也应当遵循该约定优先原则,当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以约定的履行地管辖,而不能以实际履行地管辖。当然,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则以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准确定合同履行地管辖权。(二)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也即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仅对实际履行的合同有效,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则不适用约定优先原则。(三)约定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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