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12处修改条文对照【点击查看详情】
修改文本;原规定;(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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