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列入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点击查看详情】
“2006年5月20日,经批准,清明节列入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法律依据:清明节,2008年被正式确立为法定节假日。2008年的4月4日——第一个“清明节”法定假日。2007年12月14日,正式发布《关于更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将清明、端午、中秋定为法定假日,清明、端午、中秋当日放假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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