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盖错章怎么办【点击查看详情】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专用(2张)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专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错误后,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而又需要重新开具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冲销原,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开票注意事项。1、防止产生滞留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