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点击查看详情】
[案情];2002年11月1日晚,陈某的女友在陈某工作的酒吧内一桌子旁等陈某下班。11时许,与朋友一同在酒吧饮酒的郭某误将陈某女友当成小姐,上前要求其陪酒,遭到强烈反对,陈某听到吵闹声遂上前询问,郭某用手中的酒瓶击打陈某头部后倒地,陈某随手从旁边桌上取一啤酒瓶击打已倒地的郭某头部。郭某被送医院后经医治无效于一年后死亡。死亡原因为“外伤性重度颅脑损伤,造成脑淤血、脑水肿、昏迷,并继发脑干损伤,慢性肺部感染,长期卧床,营养不良,全身脏器衰竭死亡。”。[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发生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在被郭某用啤酒瓶击中头部后出于自身安全考虑,为避免郭某再次击打,当场对郭某实施的伤害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诸要件,应属正当防卫,但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故属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