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如果约定了网签前的一次性支付,那么就必须在网签前向购房人告知网签的时间和地点,并且还需要与购房人签订一份书面的补充协议,明确预付款的用途、数额和支付方式等内容。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购房人的权益,避免开发商利用合同的不平等地位对购房人产生不利影响。通过规定约定网签前的一次性支付的具体要求,可以开发商向购房人收取过多的预付款或者将预付款用于不正当的用途。同时,在执行该规定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开发商应当明确告知购房人网签时间和地点,避免因信息不畅导致误解或争议。二是补充协议的书面形式必不可少,可以有效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三是补充协议内容的明确和具体也非常重要,可以从金额、用途、支付方式等多个角度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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