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前停止执行的情形包含哪些【点击查看详情】
执行死刑前停止执行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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