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解读【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本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列入《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之中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不仅对建设项目本身的成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对城市的布局结构和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