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规定黄河流域省自治区什么建立审计协调机制【点击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规定,黄河流域省级应当建立黄河保护审计协调机制,加强对黄河流域水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审计监督和协调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第四十四条规定,黄河流域省级应当建立黄河保护审计协调机制,加强对黄河流域水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审计监督和协调配合。该机制应当包括省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制定黄河流域保护审计计划和组织实施,加强与国家审计部门和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推进黄河流域保护工作。具体来说,在水资源方面,黄河流域省级应当加快推进流域内水资源管理改革,完善水资源调度、利用和保护机制,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和保障水资源供应。同时,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推动公众参与黄河流域保护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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