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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什么成为常态【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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