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人丢失怎么重新开销售【点击查看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是,丢失机动车销售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办理相关手续。那么,我单位如按此规定给消费者重新开具,那是不是就重复计算销售收入,重复纳税了,具体请如何处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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