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监管办法【点击查看详情】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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