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点击查看详情】
(一)遭受损害的主体。正当防卫一般仅指造成侵权人的损害。例如《瑞士债法典》第52条第1项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对侵害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一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本条第一句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这里的造成损害仅是指对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在立法过程中有些同志提出,受害人对侵权人进行正当防卫时,不慎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害,也不应当承担责任。例如,甲拿棍棒击打乙,乙在夺取棍棒的过程中,由于用力过猛,不慎将围观者丙击伤。经过研究,认为这种情形可以适用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紧急避险解决。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在本案中,甲拿棍棒击打乙,乙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造成了丙的伤害,甲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由甲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