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报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罪轻是怎样的【点击查看详情】
我们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主要辩护意见如下:总的辩护意见是:起诉意见书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以走私罪论处”的认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有走私罪。现有的证据证明,王某某并不知道所购橡胶系“保税货物”。起诉意见书仅依王某某的口供就认为其犯有走私罪是违背刑法规定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以走私罪论处。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间接走私行为、准走私。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罪的“明知”只能是行为人明确知道